建设单位施工总结汇总BG大游十篇
发布时间:2024-02-15 人浏览
196体育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BG大游、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二者都属于工程承包的一种方式,两种总承包方式下总承包人都对发包人负责(或者与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总承包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承包范围不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是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范围要大于施工总承包的范围,工程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的施工作业。2、资质要求不同。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复函”):“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就是说,从事工程总承包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实行工程总承包时,不得由自己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资质条件。根据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并可以进行工程的施工。即是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承包内容。3、合同分类不同,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虽然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但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合同属于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等法律性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装修合同等,各种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别。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基本划清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区别,由于工程实务中对“两个总包”大多混称为“总包单位”,从而引起了一些对“两个总包”的含混和分歧,导致认识结论完全相反。简单举个例子,我的一位从事工程的朋友曾经问我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总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除部分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外,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亲自完成,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有些总包单位并没有这样做,在总包单位承包后往往又把一些主体工程或基础工程分包出去,这样的分包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违法无效的分包行为?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主体结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是否无效有两种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问中所假设的“总包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总包单位”,因为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法律中的“总包单位”有两种情况,即“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简单来说(假定两种情况下都获得了发包人的认可或总包合同中都允许分包),如果是指工程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如果是指施工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则确定地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必然无效。理由是:《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通过上述二法和两个复函的精神可以推导出第二个结论: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涉及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的其中一项,都可看作是工程总承包的“部分工作”;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的“部分工作”是指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判定“总包单位”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是否违反法律、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区分以下不同种情况予以判别(均假设征得了发包人同意):
第一,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勘察或者设计企业,而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后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具有勘察或者设计资质的企业均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当然包括对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只不过,根据复函的精神,勘察或者设计企业在实行了工程总承包之后,自己不能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这一点,在即将修订出台的《建筑法》中可以得到印证。《建筑法》(修订送审稿)根据建设工程实务的具体情况,在送审稿第38条中确立了工程的总承包与总分包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所承包工程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通过以上政策精神和立法态度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把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行为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是遵守了法律规定,其分包行为应为合法有效。随着我国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立法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种情况在实务中会越来越普遍。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BG大游,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正文:目前电力行业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越来越得到建设单位的青睐,通过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将原有的风险转移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是集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的有机整体,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降低风险,完成总承包项目。总结我院近几年总承包项目经验,进度受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点。
国家及地方对行业的一些政策调整,会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特别是新能源项目,近几年风电、光伏电价调整频繁,这些刺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建设单位为了抢电价而仓促开工;而一些地方对路条时限的突然收紧,也使得建设单位仓促开工。基于上述原因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会大幅压缩工期且对工期节点要求严格,给总承包方增加了很大的进度风险。
我院总承包的项目大多是新能源项目,项目核准较容易但取得接入系统较难,接入系统的取得是并网发电的关键,接入情况的乐观程度会左右项目开工时间,影响建设单位的信心及积极性。很多项目迟迟不开工就是受接入系统的影响。接入系统主要受项目周边地区电网的规划建设情况、消纳能力以及区域外送通道是否打通等电网接纳条件的制约。一些建设单位将项目接入系统也纳入到总承包的工作范围,若接入系统严重滞后,必然会造成整个项目的无法顺利开展,造成进度风险。
对总承包而言,项目早期管理指工程规划、初步设计阶段的管理。在这一阶段,总承包单位要根据业主所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初步设计。这一阶段所花费的资金只占总包项目合同价的一小部分,但决定了项目合同价绝大部分的花费。规划、初步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但常常容易被忽视。只有合理的早期管理才能合理安排工作,确保设计、采购、施工有效衔接,节约工期。首先必须要确定项目的总体目标,在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确定关键设备并提前对影响施工图的设备进行招标,根据定标的设备完成相关土建设计及关键部位的土建图纸,进行关键路线上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开始--完成时间,有效控制施工开工时间、设备到货时间,减少窝工现象。只有各工序衔接紧凑,才能加快建设进度。
项目开工后,总承包项目管理部应就如何避免设计、采购、施工之间脱节,减少由于设计、采购失误引起的调整,作为缩短工期的管理要点。设计变更、设备材料到货等因素对项目施工进度的影响最为直接。通过加强设计与采购、施工的互动,将设计、采购对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减到最小,降低总承包单位进度风险,满足项目目标要求。
设计文件的及时到场,能满足施工的图纸量,是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以土建施工为例,土建工程开工最早,这就要求土建结构设计专业的施工图纸必须先到场。按照设计工作程序,土建结构专业接到其他设计专业的委托资料最晚,其他设计专业委托资料的滞后都会影响到结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最终影响土建施工图纸的到场时间。为保证工期,设计部门打破以往的出图方式,采用发白图或电子版图以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但是这种方法带来的隐患是一旦其他专业设计变更,就会带来土建单体结构产生相应的设计变更,而此时该单体可能已施工完成,进行返工,必然会影响施工进度,并引发施工分包商的工期索赔。因此客观上要求土建结构专业的施工图纸必须尽早、尽快地到达现场。
作为总承包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当前的施工单位体制和用工模式,合理安排设计进度。特别是土建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施工,更应保证图纸工程量,避免工程开工后,因图纸跟不上导致的施工时断时续,造成施工分包商的工期、费用索赔。设计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抓好设计专业之间委托资料的提交,重点抓设备制造商返回资料,因为厂家返回资料是否及时对项目整体进度非常关键。而设备厂家返回资料的及时提交必须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约束,因此总承包合同以及采购合同签订的时效性对设计进度至关重要。为确保项目的总体进度,提前提供设备技术规范,做好第一批长周期设备订货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以便给其他专业提资,对于影响现场施工的主要施工图纸尽可能提前发放,这部分图纸会直接影响施工分包商土建原材料采购。因此只有保证设计进度,施工进度才能得到保证。
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总承包的主导作用,同时打通设计与施工的界面障碍,加强设计与施工的互动关系,在设计阶段施工管理人从施工工序及现场施工实际便可以提前介入,统筹考虑施工可行性。通过项目各阶段的设计、采购、施工的深度交叉,相互创造条件,将设计、采购、施工各部分的资源科学而有效地整合。
在实施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费用、工期、质量等因素的影响,认真策划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采购方案,根据设备供货周期及设计要求有针对性的分阶段进行采购,确保设计可顺利开展、设备可按进度要求到达现场BG大游。总承包单位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设备材料采购中的采购价差,所以总承包单位在采购时希望多家设备材料供货商参与招投标,通过竞争机制,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到货时间满足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使各方获得合理的利润。在进行供应商数量的选择时既要避免单一货源,寻求多家供应,又要保证所选供应商承担的工作量以合理确保供应商的合理利润。对于项目工期紧且工程量大的工程,应采用由多家供货的方式,保证供货进度满足现场施工进度以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加强建筑工程专业分包企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结合我公司总承包管理下的多个施工项目实际,现对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建设方监督管理进行浅显分析。
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工程必须以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程结算、农民工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形成完全是建筑市场发育日渐成熟的产物,是建筑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然趋势,如何争取实施总承包施工管理和分包企业的管理,为建设方的施工管理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
实践证明,加强建筑工程专业分包企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随着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层与劳务层逐步分离,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建筑总承包单位将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分项等工程施工分包给劳务企业已成惯例。建筑总承包单位着重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程结算、农民工管理等进行合同履约。由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行全面管理,相对于建设方的施工管理也能够全面执行。但是也有一些施工总承包管理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的不良倾向,施工质量、进度、安全难以保证,为此加强建设方的项目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建筑工程结构施工进入装修阶段,水、暖、电、消防、电梯、防水、内外保温等专业分包队伍陆续进场,不少专业分包单位不是通过正常的建筑施工分包施工程序进场施工,而是通过建设单位或某些部门关系进场施工,这些队伍进场之后,往往出现专业分包企业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想管又管不了的混乱局面,专业分包单位自认为有后台,我行我素,不按施工程序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不能主动的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部的监督管理,不能主动向监理单位报审施工资质,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不及时进行报验和送检,施工时相互之间不默契配合,临时用电乱拉乱接等安全隐患随时存在,实践证明,在建筑工程装修阶段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更为重要。
第二、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材料的进厂检验、取样送检工作。特别是防水、外保温、塑窗等分包专业,由于不少专业分包单位是通过建设单位关系进场,所以这些分包单位往往不能主动报验送检进场材料,监理人员一定要坚持按监理规范要求,督促专业分包单位报验、送检进场材料。
第三、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要求施工项目部要把专业分包单位作为项目部的一部分加强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也要服从施工项目部的管理。经验证明,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后,及时召开以分包施工方案审查、安全技术交底为主要内容的专题会议非常必要。通过审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总包与分包各方的责任与分工,便于协调好各方关系,为项目监理部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中首先要求分包单位不要把监理人员当做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分包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认真自检、互检、复检,经总承包单位与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五、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成品保护意识教育。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各工种各工序要密切配合,成品保护要有切实措施,避免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分包单位不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临时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不得擅自使用吊装和提升设备,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敢于制止,大胆纠正。
第七、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要坚持资料和进度同步报验。
第八、办理专业分包施工专项验收交接手续,经总包单位和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现场。
在工程项目立项、选址时,建设单位应书面递交项目架构、项目组成BG大游、项目经营内容情况而且要向经济发展局申请报批,同时要向住建局申请并出具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要对项目环境、安全进行评估,并交予环保、安监部门审核与审批,这是工程项目最初立项申报的工作。
2 进行项目工程规划总平面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并进行工程概预算,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方案设计报城乡住房规划建设局审批
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前,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依据土地使用合同里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面积、主要建筑和辅助建筑、总体布局、场地规划设计、建筑的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现场景观的查看、建筑之间的消防间距、日照影响分析、建筑通风影响、建筑物的风格、建筑品位的定位、雨水污水管线布置情况(是否连接市政管线)、综合管线布置情况、道路面积绿、绿化率。
建筑设计一般分为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公共建筑总平面设计、居住小区建筑设计。进行规划总平面设计后,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进行建筑空间、面积、功能、功能分区划分、空间组合、开间进深、建筑通风采光、形体、平面交通、垂直运输、承重体系、建筑造型总体轮构、建筑效果、细部处理等的设计。业主或建设单位可对建筑规划总平面设计、建筑方案设计进行招投标,选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上述内容工作,进行工程概预算比较、分析后选取较优的规划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方案的细化与优化,完成规划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当工程项目的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建筑方案设计图通过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先对主要建筑开始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业主或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拟进行地质勘察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地质勘察单位的报价、勘察技术作业内容、方案、工程技术人员经验和服务条款进行比较,择优选择性价比高、勘察内容齐全的具备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地质勘察前,勘察单位要提供勘察方案、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等,甲方要提供规划总平面图和竖向规划设计图、并提供地质勘察用水、清除场地垃圾、草木、障碍物等。地质勘察单位的技术员和甲方工程师要在现场检查验收钻探深度、土层取样、标贯试验、土层变化情况、土层厚度,控制、检查控制孔和技术孔的钻探深度,场地剪切波、地震波的测试,查明地下水位、是否有不良地质情况、孤石、断裂、滑坡层、溶洞等情况。完成勘察结果后,勘察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勘察结果,做出勘察结果剖面图、土层或岩层的3D地形图。地质勘察单位要依据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对所取的土层土样进行土工试验、取得相关数据和参数。
勘察报告中应有关于基础设计选型的建议和方案,并对地下室开挖、基坑支护提出应注意的事项和防护措施。完成后的地质勘察报告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有效、方能用于工程设计。
项目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方案设计送规划部门审批后,选择设计院后,确定设计参数、优化设计方案。建筑方案确立后消防设计、人防设计方案要报消防公安部门、人防管理部门审核并要符合消防、人防要求。结构方案的选择,比如选择基础方案、选择何种桩基,选择何种结构承重体系和抗侧力结构体系BG大游,钢筋、钢材选择何类型,进行承重柱网、墙体和抗侧力墙体布置,确定柱网的密度、剪力墙面积、厚度、间距等,确定楼盖梁高宽、楼盖板厚度。设定结构的用钢量指标,进行结构优化设计,确定最佳的柱截面尺寸、剪力墙布置数量和厚度、楼盖的梁高宽、楼板厚度使结构设计合理化、优化,节约建筑成本。完成工程项目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后,进行建筑的给排水、电气工程(强电弱电)、暖通、建筑智能控制系统、消防等配套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施工图需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报建和施工。
由于现在用城市交通量大、土地资源有限,为了有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商场或者高层建筑自身就要求有设地下室,建筑工程基本有一层、两层或者三层地下室。当基坑的开挖深度超过4米时,进行地下室基坑开挖前要进行基坑围护设计。业主或者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岩土勘察设计院进行基坑围护、支护的设计。基坑设计施工图纸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基坑围护、支护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基坑支护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要做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该专项方案需组织专家方案论证,施工组织专项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要由专业的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基坑进行监测(土体水平、竖向位移、侧移动的监测),基坑支护、围护的锚杆、锚索、板桩、灌注桩、搅拌桩要经检测,基坑围护、支护工程施工要符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基坑围护、支护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地下工程应在基坑工程的使用时间年限内完成。
施工图纸完成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预算单位对项目的土建工程、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建筑智能工程进行工程预算,根据建筑施工定额计算工程各子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编制预算清单。业主或者建设单位造价工程师要跟踪、对接工程预算工作,清楚、详细介绍工程建设、建造内容和部位,预算过程要防止漏算、少算或者多算。甲方造价工程师要制定内部成本控制价并制定招标控制价。甲方招投标部门要制定商务标和技术标,制定招标文件、制定招标要求和标准并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完成确定中标单位后,甲方与中标单位协商、签定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工程款拨付等条款。
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咨询管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的管理,监理、项目管理可以有勘察设计过程监理、施工过程监理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理,委托监理、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进度、成本、质量、安全、合同和信息管理,以完善各个阶段的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执行完成各阶段的项目目标。
业主或者建设单位要准备好相关的报建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项目立项批复书、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各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工程项目主要执业人员登记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建筑施工安全保险单、银行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开户证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人员的备案等。
施工过程分为施工前准备、施工过程跟踪控制、信息反馈比较、执行完成工程目标。项目开始时,一般要先“四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电信网络、进行场地清理整理,预算用电量和用水量,并申请开户用电和用水。施工组织设计要从建筑施工总体进度的要求,从人力、设备、机械、物力、施工方法方面考虑安排、组织施工,制定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目标。确定施工机械确定材料运输方式、确定要有几台塔吊和塔吊位置、施工人货电梯。有桩基工程的一般选进行工程桩的施工并施打塔吊的桩基,然后进行基坑围护、支护的施工,然后进行地下室土石方工程的开挖工作,地下室土方开挖进行地下室结构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先地下后地上,先主体结构、先管线预埋施工、后建筑装饰施工。要注意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基础、主体、装修各分部工程的进度进行,关注人力、材料的准备情况和投入情况。
工程竣工后,准备好相关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内业资料,施工单位要先组织进行工程的自检、相关单位要进行工程竣工的初验收,最后组织由质检站、设计、勘察、人防部门、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需进行消防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降工程移交给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业主或建设单位接收工程后把工程移交给物业管理部门。项目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还需进行配套设施的建设,如道路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区内照明、小区(厂区)监控系统的建设等。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非常繁杂、多、繁琐,整个工程系统庞大,涉及的部门多、涉及多个专业,所以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深化项目管理内容、努力吸收涉及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努力深化、积累自己的工程经验和内容,使自己的工程项目管理做的越来越好、深度也越高、越来越专业化。
消防工程因其专业性很强、涉及面较广、要求的技术含量高。《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且文中明确在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规定:(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由此可见消防设施施工的重要性。
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在进度控制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确定专业分包项目的施工工期及施工中各阶段的进度目标,定期检查实际进度并与项目总体计划进度的目标进行比较并找出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项目工期目标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延误的工期或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项目工期目标按期实现。
消防设施工程进度不仅关系到施工进度目标能否实现,还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和成本,在工程施实践中,必须树立和坚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分包单位施工进度控制的任务是依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委托合同对施工进度的要求控制施工进度。
在消防设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影响其施工进度的因素,必然会造成某些工序不能按期完成,使工期拖延无法按计划控制进度施工。通常有以下因素制约着控制进度:
(1)未能按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等申报批准手续;(2)未能按期提供施工所需的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将各种技术资料与图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供给施工单位;(3)未及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等;(4)未能按合同约定供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合同中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与设备方所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到货时间与原清单不符;(5)施工过程中甲方设计修改变更太多,太乱促使消防施工分包方不能按原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甚至有时不得不停止正常施工等待新的设计方案出台后,再调整计划施工;(6)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消防分包方支付、预付工程进度款。
总承包单位提供的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消防施工需要,或有存在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如施工用水用电、材料堆放、临时设施的搭建、脚手架、垂直运输等不能满足消防施工要求,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图纸设计交底不清、消防施工单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等也是影响施工进度的重要因素。
(1)分包施工单位组织管理不力,内部沟通不畅,决策不迅速,造成施工进度控制延误;(2)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不及时,建设单位供的材料及设备未按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到场,或到场后经监理、施工承包单位送检测单位检验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防火与阻燃的质量标准而影响工期;(3)施工单位质量意识比较淡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规范要求,因工返造成的计划工期拖延;(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力量薄弱,外来施工人员复杂,消防安全素质差,施工中违章现象突出,建设单位、监理给予的停工、返工影响的施工进度;(5)设计、施工采用的技术及工艺不合理,及图纸会审等原因造成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管线、设备栓孔、洞口的偏差、返工影响的施工进度。
(1)组建一个精干项目部,挑选的项目经理应该具备多方综合管理能力,包括领导能力、技术能力、专业综合能力;(2)应增强与总承包单位的技术配合、进度配合、质量配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配合;(3)组织技术过硬、素质高的施工作业队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平衡调度,必要时实行两班作业,并进行调整。尽量推行工厂化预制的,多出半成品,尽量避开施工交叉,待施工作业面具备条件时全面展开安装施工;(4)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动态的因素,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解决。在施工时将实行检查、调度集于一体,使管理工作具体化、细量化,以确保总进度计划的顺利实现。
(1)工程款拨付及时、准确。在消防设施施工中,总承包单位应按专业承包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使专业承包施工队伍人心安定,劳动积极性高;(2)做好激励与处罚。按专业款承包合同协议,做好激励工作。提高材料供应商、专业承包方的积极性,确保专业材料供应及时到货,保障工程进度正常进行,同时也应做好合同违约的处罚工作;(3)做好资金管理。消防设施施工专业承包方应实行资金收入预测,每个月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做好进度签证和工程款预付,并有专人负责,保证进度款及时到位,指导最终项目完成时进行结算工作。
在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专业承包单位首先对施工图进行自审,及时参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参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土建、安装、装饰及其它专业承包单位对图纸进行的深化,绘制综合施工图,编制有关施工方案并报审。
(1)施工图纸管理:做好专业施工图纸的评审和会审工作,把专业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避免由于图纸问题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2)做好专业技术交底工作。施工技术人员应结合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使技术安全交底更具有操作性,确实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3)制定合理先进的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4)做好施工预检,预检就是在施工前进行的预先自检,是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产生差错造成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审查是否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地质勘探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因设计的经验不足,地质勘察的不详细造成结构设计上的不合理。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其次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避免因设计文件的不确定性引起二次返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主要审查建筑总平面图中单位工程的控制轴线点座标值、标高、平面定位尺寸等是否与该单位工程的建筑、结构施工图上标注相一致。总体规划设计和单位工程设计有时由于勘测上的误差使设计图纸与实地定位后有差异,从而导致单位工程放线定位困难或放线定位施工后却与总体规划图布置不符,这将造成返工或被迫改变规划,影响整体布局效果。解决的方法是,经现场踏勘,初步定位后看实地状况是否与总平面图上规划设计的布局相符。另外,还应注意其它专业总平面图上的设计是否与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相协调,给、排水,强、弱电等专业总图上的接入口是否与单位工程上设计的入口相衔接。
单位工程建筑施工图审查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1、审查各层平面图在同一轴线标注是否对应。查看是否有同轴线错位标注的现象,是否有不同层平面在相同轴线间尺寸标注不一致,特别要注意上下层墙、柱、梁位置变化而引起轴线编号的改变部位,弄清变化后的轴线、审查上下各层平面图中,门窗位置、洞口尺寸是否一致。对有变化的门窗要分析是否符合满足使用功能及美观效果要求,特别是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上下层有变化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是否与该外立面图的外立面效果相符,如发现平面图与立面图不一致,就要在会审当中及时提出。在实际施工中,经常看到在装饰阶段有凿窗边、补窗洞的返工现象,大部分原因是在图纸会审时没有发现图纸问题引起的。3、审查每层平面图中的尺寸、标高是否标注准确、齐全、清晰。主要看细部尺寸是否与轴线间距相符、分项尺寸是否与总体尺寸相符,门窗洞口尺寸是否与门窗表一致,洞口的位置、开闭方向是否与该房间内的家具、水、电等设备器具相协调,人的进出是否方便、采光通风是否良好。4、审查平面图中的大样图与索引详图是否相符、大样图与节点剖面图是否相符。这些整体与细部的图示,经常发生矛盾或不一致,也容易被设计、施工所忽视。5、审查建筑空间能否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单位工程结构施工图的审查,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基础结构图的审查。主要审查基础图的轴线编号、位置是否与上部结构图、建筑图相符。基础柱、承台、基础梁的布置、断面尺寸、标高是否与上部结构图、建筑图相统一。基础柱、墙、梁、板的编号及配筋标注是否齐全、准确无误,受力结构配筋是否合理、不足。还需根据基础结构的特点、开挖方式和可能遇到的其它不利因素,并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条件、设备条件以及以往的施工经验等评估施工的可能性及难易程度。
2、楼层结构图的审查。同样重点审查上下层结构图轴线是否错位,门窗洞口位置是否错位等矛盾。尺寸标注、标高标注是否齐全、无误。各种结构件配筋标注是否编写齐全,有无漏注,漏配。结构平面大样图是否与结构节点详图一致。屋面结构图,特别是坡屋面结构图中造型比较复杂的屋面构架图,看图纸是否全面、准确、清晰的反映其结构做法。如发现图纸不能清楚表达,应要求设计补详图表达清楚。3、审查结构图上预留孔洞、预埋钢筋,结构施工缝的留设是否有注明及特殊要求,这些部位是否有加强构造做法,如:预留孔洞设置止水环、加强配筋等。予埋管位置、数量、洞口尺寸等是否满足相应的专业图纸要求。图纸会审中若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这类问题,就能避免施工后再穿墙打洞,造成墙体、楼面渗漏水或出现裂缝。4、审查结构施工图是否能满足建筑施工施图的空间使用要求和外立面装饰要求。
建筑图与结构图通常是由不同设计师设计,这往往造成建筑图与结构图之间不一致。主要审查建筑图与结构图之间墙、柱、梁轴线位置、标注是否相互吻合,有无错位和矛盾。如:独立的框架柱、剪力墙、构造柱位置、数量是否相互对应;门窗洞开口位置、尺寸是否相互对应;轴线尺寸与细部尺寸是否相互一致;建筑平面图上应有梁的在结构图上是否有遗漏;墙、柱、梁、板的结构标高是否与建筑标高统一;结构梁的位置、宽度是否与上部墙置、墙体厚度相统一;楼梯结构图是否与楼梯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相符。特别注意地下车库、地下室、楼面转换层的梁截面尺寸及标高是否达到规范的规定,是否能满足建筑上使用功能的要求。
这一部分的会审工作,着重注意建筑平面图中,厨房、卫生间、阳台等设备、器具的布置位置、数量是否与给、排水设计图纸的位置、数量、使用要求相符,是否充分利用空间又能做到出入使用方便,并与人的生理、生活习惯相适应。各种管径大小、安装位置、坡向是否合理。以及前面提到的门窗位置、开闭方式是否与设备、器具发生碰撞。结构图上的予留洞口位置、尺寸、标高是否与给、排水施工图的管道标高、管径相符,是否满足安装规范要求。建筑施工图与给、排水施工图中地漏的位置是否一致,数量和坡向是否符合使用功能要求。
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以及建设管理费用等开支中已完合格项目或工作进行验工和计价的总称,简称验工计价。
(2)建设单位组织并签订的征地拆迁、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
(5) 中国铁路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
验工计价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建设单位总部有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且沿线辖设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是验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是计价的归口管理部门。
验工计价按“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两阶段办理。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季度验工计价:施工单位于季度第三个月末27日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末次验工计价:施工单位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根据合同总包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1)施工单位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末,依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并经监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季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验工计价表中的工程项目、定额费率、数量和单价,应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一致。
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验工计价资料后,3天内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按施工组织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若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场,监理单位所作计量复核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审核签认后交指挥部。
3)指挥部负责对监理单位复核后的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3日内审查完毕,然后提交建设单位总部。
4)根据建设单位部门分工,工程管理部及相关部门3日内对已完工程数量表进行审核,签认后交计划财务部。
5)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工程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3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建设单位总经理批准,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由地方政府承办的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审核汇总管段内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协议及本季度征地拆迁完成数量表,工程管理部征拆办对各指挥部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表进行汇总和审核,交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综合指标编制本季度已完成征地拆迁验工计价表,于季度末次月5日前提交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工程管理部征拆办提交的审核汇总验工资料进行计价,报建设单位总经理批准,作为征地拆迁计量与支付的依据。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的确认由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2)由地方政府承担的 “三电”迁改、地下管线防护及迁移、大型临时设施的临时用地及复垦费用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比照前述办理。
3)地方政府不承办的大型临时设施的临时用地及复垦,建设单位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单位凭临时用地协议,经指挥部签认后,比照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
1)甲供设备由物资设备部按规定程序编制设备计价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计划财务部审核后列入“设备验工计价表”。
2)甲控设备(含安装设备和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置协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3)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安装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经建设单位确认限价后,该部分设备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限价价格凭采购发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经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审批。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第三方检测等列在概算第十一章其他费用和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计价周期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时办理。每个计价周期由各单位按规定填写验工计价表并附完成工作数量或进度的证明文件,送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审核签认后,报计划财务部办理计价。
末次验工计价在建设项目初验合格颁发接收证书、补充合同签订后进行。施工单位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和验工计价汇总表,经现场监理单位签认后,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施工单位按规定提报末次验工计价资料(含竣工验收报告等)报批,计划财务部组织各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复查之后进行验工计价。
(1)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清单)的工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
(2)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工程按本季度实际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对应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单项费用包干进行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
(3)除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项目、数量和费用以及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的工作在建设施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工程监理工作的到位与否,将直接关系着施工单位验收交与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优良程度。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同主要在施工过程中四个监督重要体现,包括工程施工的前期准备阶段、工程正式进入施工的阶段、整个工程的竣工决算验收阶段和建设方施工方针对工程质量签订的保修合同的监理工作。大部分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都是主要约定前三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太多的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完成后的质量保修阶段进行监督管理。下面就对不同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分析。
(1)工程监理在施工前期要对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认真的查看、审验,找出工程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工程监理方、建设单位及设计院工程师三方针对设计的不同问题进行客观的研究、分析,找到更合理的施工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对工程图纸和设计说明的整个功能及系统组成做到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2)工程监理单位根据与建设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招标过程中积极参与认真考核,协助建设方选择有能力、有实力、有足够施工经验的承包商。对总承包商的施工队伍施工资质进行认真的查看审核,具体包括施工队的人员、技术、施工设备,确保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程的施工要求相适应。
(3)施工监理要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布置、施工人员安排、施工工具材料准备和预制品半成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与工程建设总进度。1)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核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像监理单位上报,进行重新审核;3)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给总承包单位;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动,仍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做出书面的签字,确认审核同意;5)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6)施工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对进行季节性的工程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先进性予以审核。7)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可以有效的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建筑监理单位协助建设方、施工方完成组织设计图纸的会审工作,作好图纸设计说明交底,使施工的总承包商及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全面的了解工程设计意图和要求,在接下来的施工管理中更好的完成建设单位的建设目标,实现更好的施工叫你督管管理。参与施工设计图纸交底。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的基本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建设、施工要求;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等;设计单位的设计理念,建筑艺术要求与构思成果,建筑的整个抗震烈度等级系数;施工基础的设计,整个建筑的主体结构设计,装修设计,设备设计选型等;建设单位对建材选择的要求;建设单位对现代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注入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其他事项等。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异议应做现场答复并书面说明。做好设计交底会议的工作记录,会后由施工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全的的整理;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前期不可预见的施工问题导致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签字确认。
(5)施工监理单位要确认施工图纸的有效性。在接下来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工艺变动、材料变更、设备选型等变更都要求办理相关的施工变更手续。
(1)在工程项目施工开始阶段,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各专项系统的主要设备、器材和人员配备进行亲自的监督、校验和调整,掌握施工专业系统设备的详细工作资料、消除施工设备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专项系统及各分系统的重要部位及操作人员技术指数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双控制检查。实现巡视和旁站相结合的监督管理,确保有效的工程质量。
(2)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中如果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可视质量问题的大小和严重程度,以“监理工作联系单”和“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方、建设单位,并监督跟进各个相关负责部门对质量问题及时得以解决。
(3)对施工各智能系统的调试、试运转工作,要在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并按规范要求填写试验报告和试用行报告书。
(4)对施工承包单位报来的各项工程报验单,隐蔽单,施工工序确认单,监理工程师都要逐一认真的以施工图纸、施工管理规范及施工工艺设计要求进行审查,各项工程质量及工序等不符合工程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在整个施工过程,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对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等三检三按制度。
(1)对施工项目已完工程度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并及时合理的对分部分项完工工程编写质量评估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2)施工总监组织各监理工程师根据规范性和强制性标准条文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完工工程的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之前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在后来完成整改的结果进行复验,如果后期整改合格,施工监理单位就可以向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协助建设方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单位根据与建设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当建设方在工程交付使用中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本监理公司在后期回访中发现该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存在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将派专人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其结果如果在施工合同保修期的保修范围内,则书面通知施工方对施工质量进行质量保修维护,保修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三方进行质量查验,签订保修书予以确认。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农村公路“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为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回头看”活动,总结20xx年以来开展“质量年”活动取得的成效,在推广先进施工方法和管理经验的同时,查找差距,积极整改,弥补不足,迎头赶上。全面提高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水平,为下一步的质量管理理清思路。确保既定的项目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三年内分别达到87%、88%和89%,主要质量指标(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的目标。
(一)范围:20xx—20xx年以来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渡改桥工程。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和人员,以及应聘参与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人员。
(三)时间安排:从20xx年5月20日开始至20xx年8月10日结束。其中:20xx年5月20日至6月15日为质量调查阶段,20xx年5月16日至20xx年7月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7月6日至20xx年7月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10日为汇总总结阶段。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回头看”活动,并制订活动方案实施细则,对各县(区)质量年“回头看”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各县(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各县区 “回头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全市 “回头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次“回头看”活动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县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回头看”活动。组织农村公路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参建单位(不少于总体参建单位的30%),对20xx年以来的新建和改建工程进行实体质量调查,对好的经验与做法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拿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三)各级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排,对落实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化质量管理责任和工作目标等方面进行总结,并督促和汇总相关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质量年”总结。施工单位从严格履行合同,加强施工质量,做好技术交底,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控制方面做出总结;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安排,从履行监理职责,加强监理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方面进行总结;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安排,从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设计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体现节约、环保、安全、实用设计原则方面做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