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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BG大游

发布时间:2024-01-05 人浏览

  196体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BG大游。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防止社会资源浪费的角度讲,应当尽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性,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承包人准备施工、进场和退场都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BG大游,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BG大游、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BG大游,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BG大游。

  尚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先为朝阳法院特邀调解员,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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