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体育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4 人浏览
196体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2018年以来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现对《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霍政办秘〔2020〕26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项目实施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授权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全县境内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并负责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社会投资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协调管理和项目投资收益的分配管理。
社会投资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审核和拨付,负责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及指标交易。
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竣工自验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审批、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节余指标交易,指导乡镇和实施主体做好项目选址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报批、拆迁安置等工作,协助乡镇和实施主体做好项目验收有关工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农业、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统计、交通、住建、规划、民政、文旅体、档案、电力、通讯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乡镇协助实施主体开展摸底调查,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摸底表和标注复垦地块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以下简称‘摸底图表’)上报至县自然资源局。项目摸底图表要结合‘三调’成果上报,并经乡镇政府、国土中心所、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在生态红线、集镇有条件建设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或涉及重要水源地、江河湖滩涂湿地的图斑一律不得申报项目(生态修复项目除外)。”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上报的资源情况、历年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商实施主体制定全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由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当年项目实施计划。”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和实施主体做好项目勘测、设计、实施规划、验收申报材料编制等相关工作,按程序申请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实施主体或乡镇要依法按程序公开招标或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招标文件应载明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常驻项目区、持证上岗,严禁转包,未经业主允许不得随意离岗或调换人员,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确保内业资料与工程同步收集和整理归档且做到规范完整,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项目工程竣工后,承担项目建设的乡镇应协助实施主体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完工自验,准备好以下验收资料。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标准为150000元/亩,其中,140000元/亩作为项目实施经费、10000元/亩作为项目业务经费(乡镇8000元/亩、国土中心所500元/亩、行政村800元/亩、县土地整理中心200元/亩、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500元/亩);其他农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35000元/亩作为项目实施经费、5000元/亩作为项目业务经费(乡镇3600元/亩、国土中心所300元/亩、行政村500元/亩、县土地整理中心100元/亩、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500元/亩)。”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实施费用优先保障复垦项目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土地复垦、美丽乡村(含拆迁安置点)的建设,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乡镇范围内的‘双基’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乡村振兴项目。各乡镇先行向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上报项目计划,待县级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审核,经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县级主管部门跟踪验收,由实施主体按合同约定拨付。”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项目实施经费按下列程序报账: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全部拆迁完毕后,由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拆迁补偿群众签字领款花名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到实施主体据实报账;工程施工费及测量、规划设计、实施规划、验收申报材料编制等费用的拨付按合同约定到实施主体报账;项目实施规划批复后,先行拨付50%的业务经费,余款待项目经省级下达备案批复后结清。”
附件:《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修订)
《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落实项目工程、档案、财务等专职管理人员和办公经费。
第五条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报账制和预决算审计制等制度。
第六条项目实施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授权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全县境内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并负责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社会投资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协调管理和项目投资收益的分配管理。
社会投资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审核和拨付,负责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及指标交易。
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竣工自验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审批、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节余指标交易,指导乡镇和实施主体做好项目选址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报批、拆迁安置等工作,协助乡镇和实施主体做好项目验收有关工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农业、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统计、交通、住建、规划196体育、民政、文旅体、档案、电力、通讯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协助实施主体开展摸底调查,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摸底表和标注复垦地块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以下简称“摸底图表”)上报至县自然资源局。项目摸底图表要结合“三调”成果上报,并经乡镇政府、国土中心所、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在生态红线、集镇有条件建设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或涉及重要水源地、江河湖滩涂湿地的图斑一律不得申报项目(生态修复项目除外)。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上报的资源情况、历年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商实施主体制定全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由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当年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乡镇依据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召开复垦地块涉及的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全部土地权利人及被拆迁户会议,全面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
挂钩及补充耕地项目拆迁范围和工程规划设计要充分征求复垦区所有拆迁户和村组干部意见,并经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户户同意复垦,涉及的拆迁户必须户户同意拆迁(包括房屋、坟墓和竹木等)。
第十条在征得村民代表、土地权利人及拆迁户同意的基础上,乡镇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地踏勘复核,确定项目区范围和安置等用地位置,实行踏勘负责制,确保踏勘真实、有效,确保拆迁范围线和安置等用地位置与征求乡镇、村、组干部群众意见的范围线一致,范围线内的所有房屋、坟等地上附着物均可清除。项目拆迁范围和安置用地位置初步确定后要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确保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拆迁范围一经确定上报,不得更改,如遇拆除不掉的房屋、坟、树木等障碍,未整改到位前,县政府不予安排挂钩指标,责任由乡镇自负。
项目区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当扩大动工区范围,按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确保项目区与周边田块、水系、道路等相衔接,达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所有项目区均需设置标志牌、标识砖;进行土地清查,填写土地权属登记表、安置情况登记表和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并公告公示,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定同意复垦协议书(包括一同复垦整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意使用安置用地协议书和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编制完成后,乡镇应向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申报,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备份留存。
3.工程规划设计图册,包括红线标注的项目区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现状图、项目规划图、单体工程图、土方计算图、断面图等(符合《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动工区规模大于拆旧区规模的,应分别统计动工区和拆旧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明确拆旧区复垦耕地规模、拆旧区外整理或复垦耕地规模;
5.群众座谈会记录,包括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复垦和全部拆迁户签字同意复垦拆迁的内容(要有会议签到表或群众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土地权属登记表、安置情况统计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房屋、坟墓、竹木等,青苗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统计)、安置情况登记表、安置用地类别和权属确认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7.土地权利人同意复垦和同意安置使用土地的证明(全部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
9.有关影像资料(有固定参照物的照片及摄像资料),包括踏勘人在现场和项目区每块图斑的照片以及踏勘人签名(项目立项申报必要件),项目区复垦前、中、后影像资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土地权属登记表公示,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公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示等。
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和实施主体做好项目勘测、设计、实施规划、验收申报材料编制等相关工作,按程序申请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局收到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196体育,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
第十四条项目应在计划下达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招标文件应载明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常驻项目区、持证上岗,严禁转包,未经业主允许不得随意离岗或调换人员,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确保内业资料与工程同步收集和整理归档且做到规范完整,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
第十八条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过程特别是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把关。
第十九条项目区应设立项目标识、标牌,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监督。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工程规划图等。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复垦工作有异议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项目工程竣工后,承担项目建设的乡镇应协助实施主体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完工自验,准备好以下验收资料。
第二十三条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乡镇或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终验合格的有关项目文件、图件、工程、影像等档案资料移交县档案局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标准为150000元/亩,其中,140000元/亩作为项目实施经费、10000元/亩作为项目业务经费(乡镇8000元/亩、国土中心所500元/亩、行政村800元/亩196体育、县土地整理中心200元/亩、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500元/亩);其他农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35000元/亩作为项目实施经费、5000元/亩作为项目业务经费(乡镇3600元/亩、国土中心所300元/亩、行政村500元/亩、县土地整理中心100元/亩、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500元/亩)。
第二十五条实施费用优先保障复垦项目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土地复垦196体育、美丽乡村(含拆迁安置点)的建设,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乡镇范围内的“双基”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乡村振兴项目。各乡镇先行向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上报项目计划,待县级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审核,经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县级主管部门跟踪验收,由实施主体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经费按下列程序报账: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全部拆迁完毕后,由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拆迁补偿群众签字领款花名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到实施主体据实报账;工程施工费及测量、规划设计、实施规划、验收申报材料编制等费用的拨付按合同约定到实施主体报账;项目实施规划批复后,先行拨付50%的业务经费,余款待项目经省级下达备案批复后结清。
第二十七条项目收益的管理。项目指标收益全部上缴县财政,优先支付投资主体的投资和回报。
第二十八条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属地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后期管护措施,强化后期管护责任,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项目一经验收196体育,项目区内严禁出现耕地撂荒、改变土地用途(如种植经济林、果树、养鱼虾或被建设占用)等,坚决防止复垦耕地“非粮化”。
凡因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出现复垦耕地被占用、改变用途、撂荒或被核减等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外,县政府将收回相应的指标补助资金并给予一倍的罚款,由县财政直接从乡镇财政账户中扣回。
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仍按霍政办秘〔2018〕219号和霍政办秘〔2019〕67号文件执行,2020年以后批准实施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