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关于公开征求《四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6 人浏览
196体育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城建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城建档案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去行政职能,管理处牌子即将撤消)是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一)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设计BG大游、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等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档案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因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档案有违真实,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负。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送的具体标准、要求,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一)档案资料应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二)建设工程文件、图纸签字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具耐久性的书写工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将该工程声像档案、电子档案一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工程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未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受理)工程竣工(联合)(注:因建设工程已实行并联审批,联合验收,需按新的工程流程执行)验收备案手续(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测绘、形成竣工测绘成果,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绘成果。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或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房产管理部门核验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出具证明书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其它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应在3年内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的各项制度。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城建档案目录。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虫、防磁BG大游、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污染等必要设施;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按专业分类、著录、编制检索工具;城建档案管理要符合国标要求。
(五)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存放,要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同时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报送、移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馆藏档案结构、案卷目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利用。
第二十三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BG大游,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民BG大游、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应移交而尚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将建设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并移交完毕。逾期不移交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现将此办法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来信以及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日BG大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