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新闻资讯

196体育中国律师网-新闻内容

发布时间:2023-06-02 人浏览

  196体育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武汉爆发,因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疫情迅速扩散到全国。面对如此严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1月31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以上通知规定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其他省、市亦陆续出台了延期复工的相关文件。建筑工地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推迟复工,必然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以及财产损失等。

  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件,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本次肺炎疫情的发生发展的客观情况看,本次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更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根据媒体报道资料,钟南山院士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很可能来自野生动物,并且医学界至今也未确定来源于哪种动物,因此,在当前人们的医学认知水平下,肺炎疫情属于人们不可预见的事件。

  所谓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后,肺炎疫情迅速席卷全国,因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以致政府直接采取封城、交通管制、延长假期、企业限期不得复工等行政行为来遏制肺炎疫情的蔓延。2020年1月30日下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2月1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4380例(广东省核减1例),现有重症病例2110例,累计死亡病例304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328例,共有疑似病例19544例。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63844人,当日解除医学观察8044人,共有13759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31例:香港特别行政区14例,澳门特别行政区7例,台湾地区10例。面对来势凶猛的肺炎,人们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只能被动地居家隔离、不能外出。

  综上,本次肺炎疫情是人们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之规定,本次肺炎疫情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两种:

  (1)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根据本次肺炎疫情的影响程度,施工单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因本次突发的肺炎疫情,不能实现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根本目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肺炎疫情事件虽为不可抗力,但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施工单位而言,不能一概地认为施工单位均可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签订时间、迟延履行发生时间、本地区肺炎疫情爆发的时间、疫情发展程度、当地政府采取的相关管制措施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疫情蔓延后,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北京、上海、江苏、安徽等地政府先后发文规定,除事关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施工单位是人员密集型行业,也不能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以上海为例,2020年1月7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沪建办综[20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施工的外,本市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2020年2月2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施工单位要做好人员管控、施工现场管控等措施,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因此,肺炎疫情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及施工等相关费用的增加等。

  1、工期延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是在约定的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因肺炎疫情推迟复工或者开工时间,可能造成工期延误。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除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期延误发生在肺炎疫情发生前以外,由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工期延误期间的财产损失。施工单位在工期延误期间,可能造成施工单位人员工资、机械设备租金增加、材料及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对此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96体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处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延误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处理。

  肺炎疫情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推迟复工,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我国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施工单位复工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价格以及运输成本可能大幅上涨,将会导致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96体育。没有约定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形下的工程费用调整问题没有规定。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的,因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参照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较为合理。

  在新乐市人民政府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京铁中民终字第2号)中,由于受“非典”影响,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196体育,增加的钢材差价款1507767元如何分担,双方持有异议,一审法院考虑建设方新乐市人民政府未提供钢材等建筑材料,且是工程建成后的受益方,也考虑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总价承包合同等因素,该院酌定钢材差价款由新乐市人民政府负担主要部分即1207767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小部分即300000元,新乐市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196体育,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二审法院驳回新乐市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4、复工或开工后,施工单位购买防疫物资和采取防疫措施造成施工成本增加的承担。

  施工单位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需要根据政府要求设置专岗和购买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由此导致人员工资和防疫物资费用的增加。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复工或开工前,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符合规定方可开工。如复工或开工前,建筑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沪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对施工现场等区域开展预防性消毒。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等。

  复工或开工后,要强化人员管控、施工现场管控,做到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所有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应急处置全覆盖,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落实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制度、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度、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施工单位要落实上述防疫管控制度和购买防疫物资,必然增加施工成本,而这些费用系为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的费用,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因此,复工或开工后采取防疫措施和购买防疫物资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肺炎疫情发生的事实,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施工单位如主张工期顺延,应在肺炎疫情发生后,根据当地肺炎疫情程度、当地政府的管控措施等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通知内容包括肺炎疫情发生时间、影响程度,不能如期复工或开工的事实以及预计可能复工或开工的时间等。必要时,提供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196体育,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采取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文件、公告、命令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复工或开工。不可抗力通知应使用邮政快递EMS邮寄,并在邮寄凭证上写明邮寄资料名称,保留相关邮寄凭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肺炎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将采取措施的情况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

  另外,施工单位应注意收集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资料,如项目所在地政府发布的防疫管控相关文件,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公告;铁路、公路等延运、停运的通知等资料。

  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属于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规定(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或提交工期索赔报告,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四)及时做好复工或开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向建筑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或开工申请

  复工或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地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复工或开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并向建筑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复工。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采取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五)复工或开工后,注意固定和保存采取防疫措施和购买防疫物资费用的相关资料

  如前所述,由于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施工需要制定施工现场肺炎疫情防控制度,设置专岗和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施工单位应注意收集保存设置防疫岗位职工劳动合同,发放工资证明、施工单位制定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以及购买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办理签证或提交索赔报告。


上一篇 : 196体育全套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填写范本618个表格图文并茂更
下一篇 : 196体育新乡工程模板混凝土模板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 2012-2024 必威集团 版权所有  
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