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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1 人浏览
196体育第一条 为规范金财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财一期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金财一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财工程项目),财政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金财工程项目档案是指在金财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金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负责中央本级金财工程项目建设,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地方金财工程项目建设。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为中央本级金财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地方财政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单位为地方金财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五条 金财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管理各自形成的档案。196体育
第六条金财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应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金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应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196体育系统、有效。
第七条金财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金财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八条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金财工程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九条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金财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金财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应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金财工程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 档案验收是金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财工程项目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不得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金财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依据《金财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做好文件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 金财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196体育196体育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对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十五条 金财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职责。在金财工程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金财工程项目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196体育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与罚则。
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六条金财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GB/T19668-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十七条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同时应注重对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等各种类型、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
第十八条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电子文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金财工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l0年的对应短期。
第二十条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应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收集、鉴定、归档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电子文件定期归档,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元数据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金财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移交金财工程项目档案。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金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财政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本级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第二十三条 金财工程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档案初步验收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形成验收报告。档案竣工验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
(一) 金财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金财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效;
(三)金财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
(四)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档案专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档案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档案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金财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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